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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时间:2026-01-28 17:18:36   来源: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校友总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条 本会定性为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母校与校友所在单位及地区之间的联系,广泛联络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激励校友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促进校友共同进步,推进母校事业发展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挂靠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接受四川文化艺术学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设在四川文化艺术学院(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东路83号,邮编:621000)。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通过校友,促进学校与地方或各校友所在企事业单位之间开展文化艺术成果展演、科技研发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

  

  (三)受学校委托,及时了解校友的工作情况,积极宣传校友取得的成就,树立校友良好形象,促进校友更好发展,扩大校友及学校的社会影响。

  

  (四)促进和指导各地区校友会的建设,引导校友共同关注母校发展,了解社会各界对母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价;征集校友对母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引导校友为母校发展提供各种方式的支持与帮助。

  

  (五)编辑《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校友通讯录》;组织校友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六)组织校友开展各种联谊、交流、洽谈、合作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遵守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非本校校友,但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本人有意愿,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各地校友组织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本校校友包括:

  

  (一)曾就读于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及其前身院校的各种层次的各类学生;曾在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及其前身院校工作过的教职工;

  

  (二)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凡本校校友,直接向校友总会办公室或所在地校友会提出申请并经登记备案,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并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三)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为四川文化艺术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一、制订和修改本章程以及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校友会的会长;

  三、根据当选会长的提名,决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人选;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提交的议案;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大会原则上每年六月召开一次,听取并审议会长所做年度工作报告;如遇突发重大事件,可召集理事会临时大会。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关,领导、组织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包括:

  一、制订本会工作制度;

  二、确定设立本会的职能机构;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向理事会提交议案;
 
  五、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六、向各地校友会及行业、兴趣俱乐部及全体校友通报半年度工作报告;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年度大会或临时大会;

  八、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退会。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的入选原则是:有热情、有时间、有能力为同学服务的理事代表,常务理事由当选会长与各届、各地区、各行业理事代表充分沟通后提名,经理事大会审议通过产生,人数初定为十五人(视发展情况酌定),常务理事一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专门的办公场所、办公电话、专人负责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联络、协调各地方校友会秘书处工作对接,领导各职能机构的各项日常工作。

  名誉会长

  第二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一名,原则上由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校长出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副会长两名,目的是扩大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校友会在社会上更广泛的影响力,更好地为校友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会员中有广泛影响力、号召力;

  三、品行端正,顾全大局,具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三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届满前两个月,由理事会召开换届选举大会,推选产生新的校友会会长、执行会长,由新的执行会长酝酿新的常务理事,向理事大会提名,并在两个月内完成换届交接,交接期内仍由原机构负责各项日常工作,交接期满,新的会长、执行会长和常务理事会正式履行职责,以保障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四条 会长是本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人选,经理事大会通过后组建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二、全面负责本会领导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督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提名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候选人;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代表本会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 执行会长、副会长配合会长完成各项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完成各项领导工作。在担任副会长后一个月内制订校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当会长不能正常履职或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选定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务,直至选出新会长为止;

  三、指导协调各地方校友会和其他单位及机构工作;

  四、负责校友会资金筹集及协助会长进行资金管理;

  五、其他会长交办的事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会长全面负责;

  二、全面实施本会各项工作; 

  三、负责起草有关决议、报告; 

  四、负责各具体职能部门的设置并有效督促各项工作协同开展;

  五、负责与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内、外部有效联络和沟通。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协助秘书长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位常务理事负责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及副会长做好各地、各行业、各兴趣分会的协调组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如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因个人原因在任期内无法履行各自职责,常务理事会召开特别大会,在常务理事中增补。

  

第五章 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划拨专项经费;

  

  (二)校友自愿捐助;

  

  (三)其他友好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捐赠。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友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期向会员或理事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以学校(包括学校所属的部门和单位)为受赠人的校友捐赠,按照《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校友》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六章 章程制定与修改 

  

  第三十六条 章程制定:现阶段由本会筹备委员会提出草案,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共同提案,经理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将由清算组决定投向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试行)经由2017年6月6日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校友总会创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试行)的解释权归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校友总会理事会。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校友总会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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