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审议学校的学科专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与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就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2.审议教学计划、科研计划、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人才考核标准、学历培养与学位授予标准或细则、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审议学校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就学校专业招生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3.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与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4.审议教学、科研、产教融合、创新创业、参展参演、教材开发、校政行企合作等项目的资助办法,就学校开展赴境外办学、与境外开展重大合作办学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5.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6.审定学校教师职称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学校教师职称评聘方案和聘任人选;
7.审议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教科研基金、教科研项目及教科研奖项,评定学校教科研成果奖,对外推荐教科研成果参评项目和教科研成果转化项目,为科研经费分配与使用、项目申报提供咨询意见;
8.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与学术道德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不端举报,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进行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调查与认定,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处理;
9.受理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