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产融合、校企合作、教学、科研、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等学术事务中发挥有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35号令)、《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变的实施意见》(川教[2016]17号)、《四川文化艺术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由专家学者代表和产业、行业、企业代表组成,是学校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与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为实现学校“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和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第一线提供智力支持”的目标,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推动学术进步,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根据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实际情况,设立校学术委员会和院学术分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内设教产融合与校企合作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四大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构成要具有规范性、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和相对稳定性。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专家学者代表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校学术委员会的产业、行业、企业代表的比重应不低于委员总数的40%。教产融合与校企合作委员会的产业、行业、企业代表的比重应不低于委员总数的50%。院学术分委员会的专家学者代表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产业、行业、企业代表的比重应不低于委员总数的30%。根据专门学术事项的需要,学校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校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特邀委员受邀参加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学术会议,就学校重大的专门学术事项行使知情权、咨询权、质询权。特邀委员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不记入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会议的出席人数和投票人员名单。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学科设置相匹配,以保证其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校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除外)为不少于19人不多于21人的单数;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为不少于11人不多于19人的单数。院学术分委员会为不少于7人不多于9人的单数。其中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或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 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有大局观念。
4. 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或研究机构、职能部门),经各学院(或研究机构、职能部门)民主推荐等额形成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委员初选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由校长聘任。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规定的限额内由各系民主推荐,经院务会议审定,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由院长聘任。特邀学术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由校长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委员的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等额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院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其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院学术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院学术分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所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
2.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
3.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者。
4.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者。
5.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者。
第三章 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及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 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或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 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3. 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 对学校(或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1. 审议学校的学科专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与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就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2. 审议学校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就学校专业招生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3. 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与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4. 审议教学、科研、教产融合、创新创业、参展参演、教材开发、校政行企合作等项目的资助办法,就学校开展赴境外办学、与境外开展重大合作办学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5. 审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6. 审定学校教师职称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 审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教科研基金、教科研项目及教科研奖项,评定学校教科研成果奖,对外推荐教科研成果参评项目和教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8. 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与学术道德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进行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调查与认定,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处理。
9. 受理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七条 教产融合与校企合作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处理以下专门学术事项:
1. 审议学校教产融合与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就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的重大合作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2. 审议学校教产融合与校企合作平台建设规划,就学校重大的教产融合与校企合作平台建设项目方案、重大的校内外实习平台校政行企共建项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3. 审议学校校企合作办学规划,就学校校企合作办专业、合作建课程、合作开发教材等项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4. 审议学校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建设规划,就学校重大的校企共建的创新创业实践平台项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5. 受理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处理以下专门学术事项:
1.审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意见,就学校特色专业建设项目与重大专业综合改革项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2. 审定学校课程建设规划,就学校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与重大课程改革项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3. 审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就学校重大特色教材建设项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4. 审定学校实践教学平台建设规划,就学校重大实践教学平台建设项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5. 审定学校实践教学体系基本架构,就学校重大实践教学改革项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6. 审定学校专业实习工作方案,就学校重大专业实习改革项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7. 审定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方案,就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改革项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8.受理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处理以下专门学术事项:
1. 构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基本框架,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进行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建设;
2. 审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制、监控机制与监控制度;
3. 审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与执行质量评价办法;
4. 审定学校专业建设质量评价办法;
5. 审定学校课程建设质量评价办法;
6. 审定学校教材建设质量评价办法;
7. 审定学校教师课程教学工作质量评价办法;
8. 审定学校教考分离实施办法;
9. 审定学校实践教学平台建设质量评价办法;
10. 审定学校专业实习工作质量评价办法;
11. 审定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
12. 审定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办法;
13. 审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年度报告。
14. 编制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数据库建设方案,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数据库建设;
15. 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实施教育教学质量督导,对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教学工作质量作出评价。
16.受理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处理以下专门学术事项:
1. 审定学校学历教育培养标准;
2. 审定学校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3. 审定学生毕业资格与学位授予资格;
4. 受理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1. 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规划、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2. 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申请;就学院专业招生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3. 审议学院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培养计划与教师聘用计划;
4. 审定学院教产融合项目、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就其实施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5. 审定学院教产融合与校企合作平台建设项目,就其实施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6.初审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就学院特色专业建设项目与专业综合改革项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7. 审定学院课程建设规划;就学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与课程改革项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8. 审定学院教材建设规划;就学院特色教材建设项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9. 审定学院实践教学平台建设项目,就其实施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10. 审定学院实践教学改革项目,就其实施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11. 审定学院专业实习工作方案;
12. 审定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方案;
13.审定学院自主设立的教科研项目与教科研奖项;向学校推荐参评的教科研项目与教科研成果奖项;
14. 初审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制度与实施办法;
15. 配合学院将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工作落到实处;
16.受理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章 运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院学术分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或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分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对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对学校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评价与提出意见、建议。院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对院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对学院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评价与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