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使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有章可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于学校与教职员工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七)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争议由劳务派遣公司解决,学校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条 教职工争议当事人已依法就上述第二条的教职工争议向有关机关提出仲裁或诉讼的,调解组织不再受理调解,已经受理调解的终止调解。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教职工争议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二)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 教职工争议当事人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诚信履行。
第二章 调解组织
第六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学院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教职工及工会代表2人
(二)学院代表2人(1人为人事处负责人,1人由校长指定)
(三)学院法律顾问1人
校内各单位教职工争议调解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教职工及部门工会代表 2 人(由工会推举)
(二)单位代表 2 人(由单位领导自定)
(三)总支或直属支部纪检委员1人
第八条 教职工争议调解组织的职责:
(一)主持调解,依法维护教职工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三)加强对教职工进行教职工争议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到调、防结合,减少教职工争议。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校内基层单位发生的教职工争议,应当从教职工争议发生之日起10天内,当事人要求调解的,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调解小组提出,并填写《教职工争议调解立案申请书》。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教职工争议调解的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申请人对申请所述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教职工争议调解组织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三人以上时,应推举代表(2-3人)参加调解,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争议调解组织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作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受理立案的,进入调解程序;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教职工争议调解组织应在受理案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教职工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副本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争议调解组织作书面答复。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四条 教职工争议调解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了解情况,全面掌握争议事实,做好笔录,由争议双方当事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组织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
(三)召开调解会议,根据双方当事人意见,提出调解建议;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教职工争议调解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可提出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一方或是当事人亲属的;
(二)与教职工争议有利害关系者;
(三)与教职工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要及时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教职工争议调解组织主任(组长)的回避,由该组织成员集体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主任(组长)决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在接到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七条 本校内的有关单位应对教职工争议调解组织的调查取证给予配合,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教职工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应支持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在办公地点和物质上予以保障,其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四川文化艺术学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6年11月起施行。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争议调解立案申请书(正本)
争议调解( 年)第 号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申 请 人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部门 | 职务 | 职称 | |||||
住址 | 电话 | ||||||
被申请人 | |||||||
申 请 内 容 | |||||||
分工会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1.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在五日内做出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
2.受理立案的,进入调解程序;不受理的,告知当事人理由;
3.受理后,三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副本五日内向调解委员会做出书面答辩。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争议调解立案申请书(副本)
争议调解( 年)第 号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申 请 人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部门 | 职务 | 职称 | ||||||
住址 | 电话 | |||||||
被申请人 | ||||||||
申 请 内 容 | ||||||||
分工会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1.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在五日内做出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
2.受理立案的,进入调解程序;不受理的,告知当事人理由;
3.受理后,三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副本五日内向调解委员会做出书面答辩。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书
争议调解( 年)第 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事由及请求的情况:
调解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调解人: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注:本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委员会各一份;本调解书自签署之日起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