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规范教学管理,提升教学质量,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为科学规范学分制实施过程的相关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施学分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正式注册的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入学报到
凡经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道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由招生部门报学校认定后转教学科研处存档。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特殊情况经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假满后,学生持有关单位(原毕业学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医院)证明,前来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专业、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按规定进行处理,冒名顶替者取消学籍,并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证明,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1.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经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者;
2.疾病治疗时间较长的,可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学院认定后办理休学,休学期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超过两年视为自动退学。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不计算在弹性学制时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本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教学科研处提交入学申请报告。因病离校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批准复学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注册
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学生注册后取得本学年的修课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不予注册并按退学处理。暂缓注册由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并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到教学科研处、学生工作部备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暂缓注册:
1.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报到注册,且提前向学院履行请假手续者;
2.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按期返校报到注册且无法请假者;
3.未交清学校规定的费用且已办妥缓交手续者;
4.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注册或取消注册:
1.新生入学复查期间(三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
2.欠缴学费超过三个月者(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者除外);
3.超过报到注册期限两周后仍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
4.休学期满后超过两周仍未注册且未办妥暂缓注册手续者;
5.休学期未满者;
6.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
第五条 电子注册
根据相关规定,我院对学生实行学年电子注册,对各年级在校生新学年学籍注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情况进行电子标注。电子注册将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进行,并在每年10月30日前填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情况统计表》,学生可于每年11月初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xjxl.chsi.com.cn)上查询电子注册信息查询。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 学制
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
第七条 学习年限
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8年,专科学生为2—6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提前修完毕业应达到的最低学分要求,可申请提前实习。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实习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八条 学分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60学分,三年制专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2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学生每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22学分。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辅修课程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课程考核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记入成绩册,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考试在期末考期内进行,其成绩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考查课程在期末考期前进行,考查课程按考勤、平时作业、课程总结等评定成绩。考试和考查均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考核违纪或作弊者,取消该门课程成绩,并根据违纪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成绩评定方案。
首先,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其次,对具有考试资格的,按以下方案评定成绩。
1.平时学习态度(出勤)占10%、平时成绩占40%、考试成绩占50%。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
2.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并根据学校“学生德育学分制”,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章选课
第十一条 选课办法
1.学生根据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自身的学习安排,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修课程。
2.学校将按选课先后顺序确定教学班的学生名单。
3.学生所选课程原则上每学期总学分应不低于22学分。对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可准予提前选修部分课程学分,一年级学生原则上不提前选修学分。
4.学生选课的时间以教学科研处每学期公布的时间为准。教学科研处于每学期末将下学期拟开设课程及选课通知发到教务系统和各教学单位。
5.学生选修的课程一经选定,中途不得随意更改和退课,且必须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成绩计零分。
第十二条 选课要求
1.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退、补选。如因特殊原因造成选课不当,须经教学科研处批准后方能变动。退选、改选手续于开课前一周内完成,逾期不予办理。
2.为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校级选修课的班级人数原则上需达到80人以上方可开课(不允许小班开课)。专业选修课的课程开班人数原则上需达到30人,特殊情况可酌情调整。选修人数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停开该门课程,已选报的学生可以重选。部分需控制听课人数的课程,由教学科研处筛选。
3.学生在读期间必须选够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创新实践课程和业态环境课程学分。未选够和选修课考核未合格者,不予毕业。
4.选课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上课。凡无故缺勤超过该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本课程考核资格。
5.学生确因教学计划安排外出实习或其他教学活动无法回校参加上课者,应提前一周,经所在教学单位证明,向任课教师办理请假手续,返校后可继续上课。
6.若因学生本人原因,中途停止修读该课程或课程结业考试不及格,将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五章 免修与免听
第十三条 免修与免听
1.课程免修是指学生对某一门课程有一定的基础,已通过考核达到该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申请免修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2.对于休学、校内转专业和其他院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对其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某门必修课程,已修学过相类似的课程并已正常取得成绩者,可申请免修。成绩以转入学校的成绩为准记入学籍。
3.学生在正常学习时还有余力,可以在教学单位和教学科研处批准的前提下,申请提前选修下一年级课程。对已经选修且成绩已经达到合格标准的,可以申请免修。
4.专升本学生,对于已经学习过的课程,在总评分数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者,可以申请免修。
5.学生因为留级等原因降至下一年级进行学习,对已学习过的且总评分数达85分以上(含85分)的可以申请免修。
6.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三、四、六级考试者,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
7.学生入学前学习其他外语(日语、韩语、俄语等),可免修、免考大学英语。但学生必须在修读期间通过相关语种的过级考试。通过最低级别者,成绩记为60分;通过中级者,成绩记为75分;通过高级级别者,成绩记为90分。如果学生在修读期间未通过相关级别考试,则大学英语成绩一律视为不及格。
8.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等级的,可以申请免修《计算机基础》。
9.因学籍异动者,免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按原已修课程考试成绩和学分登记。转专业后已修读并取得学分课程若在新修专业教学计划中非必修课程,则作为选修课程记录。
10.国家规定的“两课”、形势与政策教育、大学体育、各类实践教学课程(包括军训、劳动、社会调查、毕业设计等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11.经学校同意在其他院校(双方互认学分的院校)修读的相应学历及以上层次的课程,可免修教学计划中的该门课程,成绩以其原有成绩为准。
12.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在时间上有部分冲突时,可书面申请部分课程免听或自修,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批准、教学科研处审核后,可部分免听或自修,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测验,方能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免修办理程序
1.申请免修公共课程的学生,学生于开学第一、二周内填写《四川文化艺术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到开课单位和教学科研处签署意见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成绩认定。
2.申请免修专业课的学生,需于开学第一、二周内向教学单位递交申请,由教学单位成立专门考核小组对该生的专业课进行考核并填写考核意见。对于符合免修条件的,将材料上报教学科研处。
3.因通过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而申请免修者,须提供证书和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4.开学第三周教学科研处将审批同意免修的学生名单予以公布,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和开课单位,开课单位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告知学生。
5.学生因为生病或生理缺陷确不能参加体育课者,须本人书面申请、经二甲及以上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和体育教研室认定后由开课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学科研处批准,可以改修体育项目。
第六章 缓考、补考及重修
第十五条 缓考、补考、重修办法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报教学科研处审批后方能生效。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实际所考分数记入学籍。
每学期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生考核不合格时而0<总评成绩<60分者,可参加一次正常补考。补考成绩均以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补考”字样。
有下列情况者必须参加重修:①旷考者;②作弊者;③取消考试资格者;④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补考者;⑤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⑥缓考学生参加正常补考不及格者。
重修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按照学校安排进行课程重修。重修成绩均以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重修课程将按标准收取重修费。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补考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教学科研处审核后备案。学院不再单独对没参加补考的学生组织补考,学生直接参加重修。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重修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同意后报教学科研处备案,并在适当的时候重新参加此门课程的重修。如因没有重修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一概由学生负责。
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而被处分,对受到开除学籍(不含开除学籍)以下处分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的,在受到处分一年以后,可申请重修。
第七章 试读与退学
第十五条 试读
学生一个学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所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转入试读,保留学籍一年。
学生在试读期间完成不及格课程的再次修读,同时完成安排的其他课程的修读,取得成绩合格,可以取消试读继续学习。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满,仍未达到者,予以退学。解除试读者,若再次出现此类情况,即予以退学。
试读由教学科研处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周予以公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
第十六条 退学认定办法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学生在修读期间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达20学分(含20学分)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天,即视为送交),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转 学
第十七条 转学办法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填写《四川文化艺术学院转学申请表》经辅导员签字、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学科研处审核。教学科研处审核后认为理由正当的转教学副院长审批。
学生凭教学副院长批准的《四川文化艺术学院转学申请表》到教学科研处领取并填写《普通高等学校转学(确认)表》,转出学院签字盖章后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确认合格的,准予转学。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休学与复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原则上专科为五年,本科为八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次数最多两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经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2.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教学科研处批准,可予休学;
3.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予休学;
4.自费留学的;
5.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学期间不得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考试。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教学科研处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科研处审核后方可复学;
3.准予复学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或参加招工,否则取消复学资格。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该生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并视其情节作出处理或予以退学,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章 转专业
第十九条 转专业时间及要求
我院学生在学生自愿和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转专业。一个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次数为一次。
新生在取得入学资格后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高考志愿填报的是调剂志愿(平行志愿)并获得相关专业合格证”的同学要求调专业,须到校报到后先到招生办公室说明情况并由招生办公室出具相关证明后再到教学科研处申请专业调动,军训结束后由教学科研处统一办理。
申请转专业时间为第一学期第10周至12周。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递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教学科研处在第二学期开学前统一办理。(新生入学时因填报平行自愿而要求转专业者除外)。
学生因为特殊原因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必须出具相关证明);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学生公共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外语课、计算机基础等)成绩合格,与其转入专业相同的课程成绩达到合格者;
2.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因专业或学科调整,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艺术类转普通类;普通类转艺术类;
2.录取时分数明显低于所转专业录取分数的。原所在校招生时录取批次低于我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我校的;
3.毕业班学生;
4.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
5.应作退学处理者,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
6.未在学院规定的转专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
7.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
8.无正当理由者;
9.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10.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第二十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及学籍管理:
转专业办理程序
1.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第10周至第12周提出书面申请附家长同意书,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2.学生将《转专业申请表》交原所在教学单位签署相关转出意见;
3.各教学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转专业申请表》交教学科研处审核。
4. 教学科研处将处理意见分别发往转出、转入教学单位。转出教学单位将决定通知学生;
5.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应在下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到转入教学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籍将由教学科研处统一进行变更,并按省教育厅规定上报省教育厅相关处备案。。
转专业的学籍管理问题
1.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依照入学时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2.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需按新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对于原专业与新专业相同或相似的课程,可按转入专业课程学分认定。
3.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其学分数与要求高于转入专业、或相同的,成绩合格者可以相抵;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其学分数与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应补修;其余的成绩合格课程可以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作为选修课学分,载入学籍。
其他说明
1.学生在未接到《同意转专业通知》前,均应按照原所在年级专业要求参加相应教学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拟转入年级专业身份进行任何活动。
2.转专业后,学生按照转入专业标准收费。
3.凡补修的课程应履行相应手续。
4.学生原专业所用教材已经发放者不再退换,新教材随转入专业配发,教材费随新学年统一办理。
第十一章 考勤
第二十一条 考勤实施细则
1.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政治学习及运动会等都应进行严格考勤。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
2.因学校安排的各种演出、接待等活动需由参加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出具书面证明交教学科研处备案。如没有相关证明材料,则视为旷课。学生演出或接待可以冲抵一定的实践课时。
学生旷课节数的计算:班级课和专业课按课程表上课时间计算旷课时数;实习、劳动、军训、运动会按每天4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计为1次旷课。迟到以学院正式上课铃声为准。迟到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论;累计迟到三次者以旷课一学时计算;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得无故离开教室,否则以早退论;一学时课早退超过15分钟者,按旷课一学时处理。学生旷课节数达到该课程总课时数的1/3时,将取消该生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3.任何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规定教学总时数15%,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四分之一者,任课教师有责任在班上予以通报并通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及时将情况通报于班级辅导员和学生,给予警示。
4.任何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规定教学总时数1/3,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者,无资格参加该课程的成绩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经批准的免听学生除外)。
5.任课教师要严格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控制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每四周结束后将考勤情况统计交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将情况汇总后交教学科研处备案。学生考勤情况由教学单位于考试前一周内通报给学生所在班辅导员和学生本人。辅导员应及时将该情况通报给学生家长。
6.校内的一切非教学活动安排,不能挤占学生的正常课程学习时间。如因特殊需要,须按照计划提前一周以上以书面申请形式报教学科研处,经教学科研处同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能进行,所涉及学生的考勤问题由教学科研处书面通知有关任课教师。任课教师无权接受未经批准的非教学活动请假,学生所缺课时间一律按旷课计算。辅导员老师在学生请假时要严格审定,禁止随意批假。学生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字后方可生效。
7.教师依据对学生的考勤记录给予学生考勤成绩和平时成绩。原则上每学期第十周公布1-9周的考勤,第十九周公布10-18周的考勤。对旷课严重的学生,任课教师要会同辅导员及时调查了解情况,防患于未然。教学科研处及各教学单位将根据考勤结果按照《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旷课严重的学生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章 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处分实施细则
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学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无论旷课学时是否达到50学时,均按退学处理。
第十三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二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实施办法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凡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生,符合《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就业,本科毕业生可以提前报考研究生。学生办理提前毕业,应在正常毕业时间至少一学年之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毕业手续。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所学过的课程经过考核80%以上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的学习成绩证明。
学生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1.在规定的学制内,总学分或必修课、选修课学分三者之一未修满者(向学校申请自费延长修业年限以修满学分者除外);2.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按照以上规定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两年内申请返校重修未能取得学分的课程(每门课最多只能两次),补齐所差的学分,如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时间为准。已按结业处理的学生,经补修取得毕业资格者,均不授予学位。愈期不重修或重修不及格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如有遗失,一律不予补发,经登报声明作废后,可发给相应的证明。
第十四章 附则
本细则由学院向四川省教育厅报告、备案。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院教学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并制定该条例的修正、补充意见,并报告四川省教育厅。
本细则由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
本学籍管理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凡过去的规定中与本学籍管理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学籍管理细则为准。